目前,各种买送、换购、打折、特价、惊爆价、最低价、大甩卖等商业促销活动花样迭出。随着政府对商业促销行为的不断规范,消费者也确实在商家真实、合法的优惠让利活动中得到了实惠。但是,部分商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一些消费者贪图小利的消费心理,在许多貌似“亏本”的诱人促销活动中暗藏消费陷阱。临近岁晚,商家又将掀起新一轮的促销高潮,深圳、惠州、东莞三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慎识促销活动中以下几种主要的消费陷阱,在促销浪潮中理性购物,获取真正的实惠。
一、价格欺诈陷阱。
商家动人的优惠促销广告下暗藏的价格欺诈陷阱主要有:一是虚构原价假打折。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低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喜欢购买打折商品的心理,随意虚构原价,所谓的优惠“子虚乌有”。二是先提价再返利赠券。如“现金300换1000”、“买100送200”等看上去商家会“血本无归”的动人促销广告,实质是很多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把商品的标价大幅度提高,消费者不但没有得到切实的实惠,还可能支付更多的现金。三是低价招徕高价结算。在销售一些价值不高的商品时,标低价吸引顾客,在结算时却以高价收费。
二、折扣误导陷阱。
“买满就送”、“买满就减”、“买××返××”等是目前促销活动中商家常用的手法,看上优惠额度很大,但实际上附带很多限制条件、计算复杂,消费者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惠。主要表现在:一是,商品折扣名不符实。很多商家在推出 “买满就送”、“买满就减”的活动中,将商品的价格标注为199、1999、19999等,同时提高小额商品的价格,消费者实际难以得到广告宣传中的折扣。二是,总折扣率难以计算。在商家常用的返券促销活动中,总折扣率随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多少、额度、次数各不相同,并处于不断变化中,消费者难以计算清楚,容易造成误解。如,买100返50,看上去是五折,实际上消费者最低获得的折扣约是6.7折。三是,全场低折扣误导。很多商家用显眼的字体书写全场1-3折,实际上大部分的柜台或品牌没有宣传所称的折扣,甚至有很多商品根本就不参加活动。四是,返利使用限制多。返利卡往往有时间限制、消费额度、消费范围等诸多限制,但不明确标注。
三、循环消费陷阱。
返券活动中,商家大多对商品标价进行了“技术”处理,使消费者陷入循环消费中:一是,凑整陷阱。商家规定必须购满规定额数商品才赠券,“很多‘满百送券’的商品标价尾数接近满百又绝不满百,消费者为了获得代金券,不得不买些东西凑整;二是,不找零用陷阱。代金券购物是不找零的,消费者为了避免损失,就干脆添加一定现金购买标价高于所得赠券面值的商品;三是,消费额度限制陷阱。商家往往采取消费额度限制的方法,要求消费者在使用返券等时一定要添加现金,而且在比例上有不利于消费者的做法,使消费者陷于循环购物的境地。
四、规避责任陷阱。
少数无良商家会借机销售伪劣质次商品,并以促销售为借口规避产品质量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换季商品促销逃避“三包”责任。以低廉的价格销售换季商品,消费者等到适合季节再用,耗尽了“三包”期限。二是,以奖品、赠品为名处理伪劣次品。将残次品或劣质品当奖品,赠给消费者,并不提供发票、保修卡等质量保障凭证,或者注明“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逃避产品质量。三是,甩卖伪劣滞销商品。以打折之名推销长期积压的滞销货,并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履行“三包”义务。甚至有少数无良商家将“三无”产品,过期食品或假冒产品混在奖品赠品中,消费者在使用这些商品时,常常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烦恼甚至遭受人身伤害。
五是,免费服务陷阱。部分服务企业以免费品尝、免费试用、免费拍照和免费赠送等诱使消费者进入商家设定好的免费程序难以自拔,这些程序的终端仍是有价消费,如消费者做免费美容,当进行到一半时,被告知免费的只是服务,产品不免费或诱使消费者接受更高价的产品和服务等。
六、安全隐患陷阱,商家开展特价、免费促销活动,特别是超低价倾销、限时抢购中,大量人流拥挤,容易引发哄抢、挤伤事件,也给小偷创造了作案条件,带来安全隐患。
面对商家名目繁多的促销和眩目的广告,深圳、惠州、东莞三地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冷静面对促销,科学理性消费,勇于依法维权。
一是,坚持货比三家、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真实的价格信息,防范价格欺诈。对同类商品价格、款式、功能多方面进行了解,选择对比较大、比较成熟的品牌,因为他们的营销战略比较成熟,出现价格欺诈现象的可能性相对来说比较小。
二是,冷静弄清促销规则,理性按需消费。面对超低的折扣,高额的返送券等诱惑,宜采取谨慎的心态去弄清实际的优惠规则,选择能获得最大优惠的消费方式,避免落入消费陷阱。
三是,细心检货并索要票据,勇于依法维权。在购买打折促销商品时,要仔细检查商品质量和性能,特别是对于商家促销活动中提供的赠品、奖品和特价商品,除防范三无、残次品外,还应要求商家采取书面的方式保证产品质量,确认特价商品、赠品交易的规范性,并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发现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诉,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是,注意安全,共同维护消费环境。应避免到人员过度聚集的地方消费,选择一些面积大、管理到位、通风好的商场选购,并妥善保管好携带的财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发现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投诉或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附件:1.案例10个
2.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附件1:相关案例
案例1:如, 韩小姐被某商场“现金300换1000”的活动所吸引,花300元现金为丈夫购买了一双标价为720元的名牌皮鞋,因为觉得十分优惠,就没有在选购其他商品凑够1000元。几天之后,她却发现同样的商品却改为打特价,仅售290元,原以为得到了很大的优惠,没想到还多花了10元。
案例2:美容促销受骗案例
麦小姐在“XX儿”连锁机构花 500元买了“魔力挺胸罩”,接受商家赠送3次的免费胸部护理。但每做完一个疗程均无明显效果,美容师都顺着所谓的病理,逻辑地分析她的身体状况,先是说营养没疏通,诱其用32800元买营养卡;营养有了又说没有海绵体,又花去51568元;之后,又做内分泌调理23584元;营养转换24700元;接着补充营养17600元……直到做卵巢护理”,一步步将麦小姐套住。前后近两个月共花去15万元,但麦小姐感觉仍“跟以前一样,没有一点变化”。据调查,该店营业执照上显示:店名为“小X儿化妆品店”,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零售:化妆品、美容用品、健身器材”,并没有“美容护理、丰胸”这一项,由于双方没就效果进行具体约定,且效果无法界定,要求退款遭拒。麦小姐,决定通过起诉挽回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案例3:赖小姐2月19日接到来自某百货商场的一条群发短信,短信内容为:尊贵的会员:商场升级调整,2月20日-3月1日全馆1-3折清货,额满10元换购抱枕,免费办理会员卡。2月20日赖小姐抵达商场,但是发现全场并没有像短信中所说的那样全馆1-3折,大部分商品都只是7-8折。
案例4:李先生称今天到某百货商场购买冰箱。发现其大堂内的墙壁上,天花板上等位置都刊登了买家电类产品满1000元就返还120元现金券的广告。李先生最后选择了一款冰箱,价格为一千多元。买单时,对方店员称该品牌不参与返还现金的活动。李先生称其广告单上并没有注明美的不参与活动,因此现怀疑该百货做虚假宣传。
案例5:消费者李先生在华强北某某商场开张电器商品特价,笔记本电脑3999元一台,他和其他消费者一道排队购机一直排到次日凌晨六点,交了钱后商场却说电脑已售完。双方协商许久后,商场方面只同意退还预交的货款,不给任何道歉和补偿的说法,商场工作人员甚至扬言就算有货也不会卖给他。消费者李先生觉得非常不合理。
案例6:消费者刘小姐向深圳市消委会投诉称,其在宝安某某国际名店开业当天,在一个专柜消费。当时营业员介绍了专柜开业的酬宾活动,购满288元,可赠送在该柜台消费无购物限制的现金购物券300元。在其付款后换取购物券时,营业员称:“柜台的购物券已经发完了,请改天再到店里拿。”投诉人只好让营业员在小标上注明并签上名字。在9月26号再次到该柜台换购物券,但营业员却取出各种消费限额的购物券共14张,并称开业当天赠送的购物券已经没有了,公司现在只有这种限额的购物券。消费者要求专柜兑现原有的承诺。
案例7:黎先生7月28日在某百货商场消费后,参加了该百货六楼的抽奖活动(当天消费满50元就可参加),并抽中了国画大师张福生的真迹(当时标价3880元),黎先生在交了320元装表费后领到了名画,现因经国画专家的鉴定,发现该画并不是国画大师张福生的真迹,根本不值3880元。现投诉该百货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提供价值3880元的奖品。
案例8:唐先生昨天到某百货购物,其五楼的某皮具专柜推出买皮鞋满500元赠送该品牌牛皮皮带的活动。唐先生觉得很实惠,就通过买鞋获得了一条皮带。回家后,由于皮带太长,唐先生就剪去了一节,然而,从横断面上发现该皮带其实是塑料制成的。唐先生现怀疑该百货商场销售假冒的牛皮皮带,举报要求查处
案例9:市民来电投诉称在某商场四楼购买了一双价值约220元的鞋,因为该专柜在12月31日至1月4日期间正在做“消费满100元送20元折扣券”的活动,于是售货员送了其40元的电子折扣券,2009年1月4日14:30市民拿着这40元电子折扣券再次到该专柜购买袜子,但售货员却称:“未满100元不能使用该券,必须购买100元以上的商品才能使用该券,且一次最多只能使用50元的电子折扣券”。市民对此十分不满,因为12月31日市民购买鞋时售货员并没有这样说,市民认为商场的这种做法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投诉要求查处。
案例10:消费者在某百货商场开业当天(9月26号)购物获延时返利卡,内有398元,当天用返利卡消费了168元,里面还剩下230元。当10月11日再次去用返利卡消费时,被告知此卡已于10月9日到期,不能使用。而卡上并没标明使用期,商场的营业员、收营员没有一个人跟消费者说明返利卡的有效期,消费者投诉要求继续使用返利卡。
附件2: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2006年9月12日发布,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四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二、2001年11月7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令第15号《国家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厂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 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