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2022〕255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我局决定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试点实施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试点实施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试行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商事登记服务水平,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我局决定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试点实施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抓“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对接港、澳商事登记制度和国际规则,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主要目标
探索建立以自主申报、自愿登记为核心,以形式审查、信息化查验和标准化登记为手段,以便利化退出机制为补充,以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为保障的商事登记确认制工作模式。进一步厘清登记机关和商事主体权责边界,尊重并保护商事主体自主经营权和投资者意愿,淡化商事登记的行政许可属性。
三、基本原则
(一)依申请原则。设立、变更、注销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形式审查原则。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三)公示原则。经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确认,即取得、变更或注销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应当核发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证明文书并予以公示;
(四)权责一致原则。除实施自愿登记的商事主体外,未经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确认,不得以商事主体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其法律后果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四、试点范围和启动时间
(一)试点范围:在我市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二)启动时间: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试点措施
(一)实施登记或备案事项自主申报制。商事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章程或协议实行自主申报。
(二)实施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制。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营业执照内。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的,可以不办理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
(三)精简人员任职材料。商事主体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实行自主申报,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四)提高商事登记标准化水平。实现线上线下服务同标同质,推进全流程业务电子文书规范化,将互联网加密技术融入登记流程,及时更新章程、协议等示范样本。
(五)推动数据汇聚融合运用。提升数据共享支撑能力,加快推广“电子卡包”应用,凡可通过营业执照、“电子卡包”出示或提供相关许可信息的,免予提交纸质证件。
(六)推行信息化自动查验比对。商事登记机关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商事主体负责人、申请人及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查验比对。
(七)推动电子营业执照抽查监管移动亮照。实现执法领域电子营业执照有效应用,在移动端以直接或间接授权方式向检查人员出示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版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推行简易注销制度,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可以办理简易注销;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
六、登记流程
(一)流程申报。申请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商事登记平台,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填报相关登记信息。
(二)流程审批。登记机关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支笔”审核模式。主要审查商事主体名称是否符合规定、经营范围是否含有前置许可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予以确认。
(三)信息推送。实施许可事项“双告知”制度,登记机关根据商事主体经营范围中涉及的许可事项,向商事主体精准告知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及对应许可审批部门,并将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及许可事项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
七、监督保障
(一)加强对虚假登记防控。多部门协作从源头治理、网格协同、数据共享、线索摸排、联合打击、信用惩戒到推动立法研究出一套组合拳,形成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网格多部门针对虚假登记行为的联动防控体系。
(二)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及时全面记录商事主体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自主申报等信用信息,依托各级信息公示系统,探索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公共信用报告,多场景、多渠道、多层级公示和披露,实现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将商事主体信用风险与个人信用风险相关联,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情况在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及股东的个人公共信用查询报告中予以呈现。
(三)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结合登记确认制商事主体特点,进一步完善商事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按商事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切实加大对高风险商事主体的执法力度。
(四)依法依规开展失信商事主体惩戒。依法认定商事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落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对接全市联合奖惩系统,依照统一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工作;加强对违反信用承诺责任人的惩戒力度,对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住所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的商事主体负责人、商事登记代理人依法予以限制。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确保各项试点措施认认真真推进、实实在在落地,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主动转变监管理念,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督促企业自律,提高监管效能。
(二)加强组织、规范实施。要做好试点政策整体把握工作,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政策指导,积极稳妥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办理商事登记,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
(三)加大宣传,积极引导。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政策解读工作,重点突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对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申请人商事登记事前针对性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四)细化措施,完善机制。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杜绝推诿扯皮、工作落实不到位等现象。要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强总结评估,及时完善政策举措,积极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