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粤府法治办〔2017〕13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行政执法年度数据公开样式》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为稳步推进我省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公示年度数据的执法行为种类暂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检查六类。
二、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如实填写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本单位具有相关行政执法职责,但上年度未开展相关执法活动的,对应表格内容填写“0”;若本单位无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的,相应表格和情况说明可不予填写,注明本单位无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即可。
三、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2019年起,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成后,有关数据报送事宜另行通知。
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公开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按期完成2018年度数据公开任务。各地、各部门2018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公开情况,我厅将适时予以通报。
附件:广东省行政执法年度数据公开样式
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