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有关工作事项要求,经研究,即日起,我委将实施以下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一、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零售)许可事项时,无须再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经办人及药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二、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时,只须通过“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应用系统”网上申请,无须提交具体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我委将自行核查《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记录。
三、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零售)许可事项时,涉及药品行业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的,可自主选择提交具体材料(电子版)或提交《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扫描件)。
四、取消《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补发事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可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应用系统”自行打印上述两个证书(A4黑白即可)。如需要上述纸质证书(A3彩色,并加盖“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专用章”)的,可直接前往各区办事窗口现场打印。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