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工作要求,现就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证后从严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经营企业应主动落实主体责任,按照GSP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重点加强药品购销渠道、票据管理、温湿度监控等方面的管理力度,严格按说明书所标示储存条件分类存储(陈列)药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阴凉库(区)、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阴凉区(柜)等措施存储(陈列)需阴凉保存的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经销假劣药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或屡次违反GSP规定的企业,依法撤销或提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GSP认证证书》,并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被撤销《GSP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过期失效的,严格按照《GSP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6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认证的申请;销售假劣药品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按照《GSP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12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认证的申请。
四、被撤销《GSP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过期失效,仍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三款,依法吊销或提请省局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赖舒坤;联系电话:83070593。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