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深各保险经纪公司:
2017年3月17日,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深圳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深食安办〔2017〕1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通过引入保险经纪机构的形式,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食责险”)试点工作。为尽早选定承保保险经纪机构,推进试点工作深入落实,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保监局决定组织举办深圳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经纪机构公开比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保险经纪专业机构协助完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凡在深圳市设有经保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经纪公司均可作为应选人参加比选。比选工作委托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预选供应商库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确保比选过程严谨公正。
二、项目说明
(一)项目名称
深圳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经纪服务比选项目。
(二)比选发起人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中选人
通过比选选定2家保险经纪机构作为中选人,共同推进深圳市食责险试点工作。
三、项目内容
中选保险经纪公司要为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专业顾问服务,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责任保险机制,开发符合我市食品产业特点和市场需求、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食品企业)具有吸引力的食品安全专属责任保险产品,探索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风险防控和社会管理功能。在试点经验基础上,持续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和推广体系,并逐步向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推进实施,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化解体系。
本次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式委托书时间起算。项目服务过程中,如中选保险经纪机构不能完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要求,或被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随时终止委托。
四、资格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保险经纪机构;
(二)在深圳市设有经保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营业机构;
(三)按规定缴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经纪人职业责任险;
(四)法人机构和驻深分支机构无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记录;
(五)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六)具有协助政府(县区级及以上)开展统一承保项目的保险经纪服务经验;
(七)已按期完成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
(八)不接受联合体应选。
五、比选方法
本次比选工作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参选时间、地点、流程等要求届时将以公告形式发布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保监局官方网站。
为确保深圳市食责险工作顺利推进,避免应应选人数量不足造成流标,本次比选项目不设定应选人数量限制,应选人达到2家且符合资格要求均正常进行。
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保监局结合本次项目服务的特点组建评选小组。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分为客观指标评分和应选人方案介绍两部分。其中,客观评分部分,由评审小组成员依照评审细则(见附件)对应选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对各个评选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方案介绍部分,由应标人依次向评审小组成员介绍项目实施方案,由评委进行打分。两部分得分综合即为应选人最终得分。
附件:深圳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比选评审细则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