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90号)有关“整治内容”的要求,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经营场所位于城中村的单体药店和个体诊所须对2016年1月1日以来的药品购进、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自查,并于2017年7月30日前向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二、药店自查是否存在以下10种违法行为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 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 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 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 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 超范围经营药品。
7. 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 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 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 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三、诊所自查是否存在以下3种违法行为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3.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