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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6-10-14 16:58字号:    

各药品经营企业:

  《深圳市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实施无纸化全流程网上办理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以下简称GSP认证证书)许可及服务事项(注销除外)的,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应用系统”上传电子版许可申请材料,该材料作为许可及服务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在验收现场出示申请材料原件供检查人员查阅核对。

  二、简化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办理程序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的许可与服务事项合并办理,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

  三、取消企业类型变更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取消企业类型变更。企业变更经营方式的,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注销原证书后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

  四、证书交收方式

  (一)办理变更、换发事项的,申请人凭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的原件到辖区局窗口换取新证书。

  (二)办理申领、补发(含GSP认证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到辖区局窗口现场领取证书。

  (三)办理注销事项的,申请人须到辖区局窗口办理,交回《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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