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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下属门店配送药品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4-09-10 15:07字号:    

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零售门店购进药品渠道的管理,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广东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下属零售门店配送药品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对所属零售门店实行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各零售门店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购进药品。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有效组织开展企业及所属零售门店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配送能力不足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委托在本市依法设有仓库、具备与委托配送合同约定相适应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对所属零售门店配送药品,委托配送协议必须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签订,接受委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向委托其进行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开具相应的发票,药品配送单据一份随货同行至零售门店,一份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三、根据《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相关项目的规定,企业未能按要求做到“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将涉及违反严重及主要缺陷项目,将会直接导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四、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监督检查,发现零售连锁门店未按要求由连锁总部配送或统一委托配送药品的,将对其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将情况上报省局提请撤销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特此通知。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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