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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2012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4-01-06 17:49字号:    

各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2012年版GSP)已于201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执行2012年版GSP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2012年版GSP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GSP认证与药品经营许可逐渐合一的精神,我局决定先行实施药品零售企业两证(GSP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同发工作。各药品零售企业无论GSP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中任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均须向我局同时申报两证的换发,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各药品零售企业须在我局协同监管电子平台(http://203.91.57.46:9080/szyj/)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填报和上传所需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待网上预审通过后到我局相应政务窗口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药品零售企业通过2012年版GSP认证后,我局将同时换发新的GSP认证证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我局已于2013年组织开展了2012年版GSP系列培训工作,各区也将于今年继续分批分类开展辖区药品零售企业2012年版GSP培训,请各企业积极参加,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真正掌握2012年版GSP实质要求。

  四、各药品零售企业自2013年6月1日起必须严格按照2012年版GSP要求,全面实施日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各药品零售企业在申报2012年版GSP认证前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对照2012年版GSP条款逐条自查,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我局将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广东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特此通知。

  咨询联系电话:直属分局辖区:82105840;宝安分局辖区:27660503;龙岗分局辖区:28920733。

  附件:1.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申报GSP认证需提交材料

      2.药品零售企业申报GSP附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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