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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师离职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3-12-24 15:52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师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保障药师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师离职备案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师离职或变更执业单位前,应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至辖区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离职备案手续,备案完成后到市药师协会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离职备案工作办理部门如下:

  (一)在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或盐田区执业的药师,办理部门为市药品监管局直属分局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24号,电话:8354188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二)在宝安区、光明新区或龙华新区执业的药师,办理部门为市药品监管局宝安分局行政办事窗口(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三路海关大厦第15层3、4窗口,电话:27660503,办理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在龙岗区、坪山新区或大鹏新区执业的药师,办理部门为市药品监管局龙岗分局行政办事窗口(龙岗区中心城沙园路龙城街道办8楼,电话:28920733,办理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三、办理离职备案所需材料为:

  (一)《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注销申请表》(可在市药师协会网站www.gdszpa.com下载,一式两份,一份留药监部门备案,一份留药师协会存档);

  (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办理时限

  确认相关材料齐备、真实有效即予以办理。

  五、各分局对相关企业要加强事后监管,对出现药师空缺的药品零售企业要跟踪督促其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对药师不在岗或空挂的依法严格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注销申请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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