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自2011年3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工作稳步有序,成绩显著。为进一步做好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工作,确保药品生产质量安全,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国家总局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菌药品新修订GMP监督实施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60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的要求,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并取得新修订药品GMP证书。在上述规定期限前尚未取得新修订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剂型或品种),自2014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相应无菌药品的生产。
二、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确保新的软件能够满足和适应本企业产品生产过程的使用要求,全面提升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保障能力;应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要求以及岗位操作规范,组织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本项工作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全市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认真梳理本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情况,并如实填写《承诺书》(附件1)、《深圳市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情况调查表》(附件2)和《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新修订药品GMP证书的无菌药品生产线(含无菌原料药)生产品种库存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13年12月19日下班前报送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ajc@szda.gov.cn,纸质版加盖公章邮寄。(寄送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1106室,快递联系电话:82108397,联系人:邝辉)
四、我局将在近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我市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新修订药品GMP证书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或品种)逐一现场检查,严禁药品生产企业为了增加“库存”,在98版药品GMP车间内加班加点、随意扩大批产量的行为。对应停产而不停产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或品种),将依法从严查处。已停产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或品种),待改造完成取得新修订药品GMP证书后,方可恢复生产。
附件:1.承诺书
2.深圳市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情 况调查表
3.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新修订药品GMP证书的无菌 药品生产线(含无菌原料药)生产品种库存情况统计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6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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