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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零售药店严格执行退热类药品购买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1-06-08 11:37字号:    

全市各零售药店:

  自5月18日起,我局对全市零售药店开展了拉网式巡查,巡查中发现仍有部分零售药店未严格执行退热类药品购买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以下简称登记报告制度),包括少报、漏报、未张贴需登记报告退热类药品目录和发热门诊名单等问题,药店个别工作人员甚至仍不清楚要执行登记报告制度,不了解不熟悉市疫情防控(新冠肺炎)监测与数据分析平台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和省智慧药监系统“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操作。

  为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中“哨点”监测作用,全市各零售药店要树立“共同抗疫,人人有责”的理念,必须持续做好退热类药品购买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持续筑牢疫情监测的“哨点”防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进店出示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健康码为黄色的,应拒绝其进店,并引导其到医疗机构就诊。对健康码为绿色的进店顾客必须提醒其佩戴口罩,并通过设备进行体温测量。体温显示异常的,应建议顾客再次进行测量,并用水银温度计进行复核。对发热人员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引导其尽快到附近发热门诊就诊。门店从业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作业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勤消毒。

  二、零售药店必须在显著位置展示购买退热类药品疫情防控要求。张贴《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发热门诊名单》以及“配合测温、全称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等相关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相关告示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三、零售药店销售退热类药品时,必须通过设备进行登记,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至省系统,不得瞒报、少报、漏报。若尚未安装设备的,应做好纸质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至省系统,同时主动联系设备公司予以安装,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若已安装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及时联系设备公司维护人员进行维修,并同时采取纸质登记方式进行登记销售,设备恢复正常后,应立即进行补录,并确保补录数据真实完整;未安装设备或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对发热购药人员信息都要及时告知社区“三人小组”,并做好记录。

  四、零售药店(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网络销售退热类药品的,必须网订店取,主动联系客户上门取药或到就近的门店取药,并按要求及时做好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不得通过送餐、跑腿、快递等服务平台进行配送。不得向省内中高风险地区和“黄色”健康码的顾客销售(含网络销售)《目录》内药品。

  五、当零售药店所在街道或行政区被认定为中高风险地区期间,区域内零售药店暂停销售(含网络销售)《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

  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对下属门店的监督巡查力度,必须对门店执行登记报告制度情况(含网络销售)进行抽查,发现未严格执行的,务必督促其整改到位。逾期不改或拒不改正的,应主动向门店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自6月5日起,不得向收货地址位于广州、深圳、佛山地区的个人消费者销售《目录》内药品,直至该地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八、零售药店在执行登记报告制度时,对不配合购药者,要充分做好沟通解释,避免发生争执。对有伤害他人或破坏设备等暴力行为的顾客,应做好个人防护,并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九、我局将持续加强对零售药店执行登记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登记报告制度和相关指引的零售药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关停整改。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的通知》(粤药监办药二〔2021〕182号)

  2.《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的通知》(粤药监办药二〔2021〕172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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