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宝药通〔2024〕1号
经监督检查,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料坑分店等3家药店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以下 3家药店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
上述药店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药品,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