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市监龙药通〔2026〕9号
经监督检查,永盛合大药房(深圳)有限公司等3家药店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以下3家药店采取暂停销售(含网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
上述药店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药品,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6年6月30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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