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二季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市生产销售的眼镜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依据《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GB/T14214-2003)、《太阳镜》(QB2457-1999)、《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GB10810.3-2006)等标准的要求,对眼镜的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顶焦度偏差、棱镜度偏差、装配质量、透射性能、抗冲击性能、标志(太阳镜)等强制性项目,以及尺寸、高温尺寸稳定性、鼻梁变形、镜片夹持力、耐疲劳、抗汗腐蚀、标志(眼镜架)等推荐性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共抽查了52家企业生产销售的100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样品15批次。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局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予以处理。现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本次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公布。
本次眼镜产品主要不合格项目为: 透射性能、眼镜架尺寸和眼镜架标志。这些不合格项目的主要危害有:
(一)透射性能
眼镜镜片的主要光学性能指标包括:光透射比要求、交通信号透射比、色极限。透射性能是描述镜片对光线的透过程度,该指标是保证佩戴者满足视物条件的基本要求,透射性能不合格,会影响人们的出行安全。
(二)镜架尺寸
根据方框法测量体系测量镜片尺寸、片间距离和镜腿长度三个参数。正确的镜架尺寸可以为消费者在选购时提供大小参考,错误的镜架尺寸容易误导消费。
(三)标志(眼镜架)
眼镜架的标志包括:镜架上必须有对制造商或供应商的识别、式样识别、颜色识别、水平方框镜片尺寸与方框符号、片间距离、镜腿长度,吊牌上必须要标注产品名称、商标或贸易名、制造或经销单位名称、执行的标准代号。这些信息标示错误容易误导消费者选购不合适的镜架,同时伤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此,提醒深圳市生产者、销售者:
第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启动缺陷调查、主动召回产品。
第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
1.选购太阳镜时应注意吊牌标志,根据需求选购适合自己的太阳镜的类别、镜片分类及是否可用于驾驶,太阳镜镜片是否是偏振镜片以及镜片的颜色对使用舒适性及健康都有影响。应尽量选购正规品牌的太阳镜。
2.产品外观要把关。要注意镜架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划痕、碰伤、腐蚀等毛病,金属镜架的焊接点附近有无裂痕。
3.选购结束后,应注意向商家索取凭证并妥善保存,以便在产品出现质量争议时作为维权的证据。出现不适及时处理。如果镜架在佩戴过程中有任何不适应及早解决,切忌强迫自己去适应眼镜,否则对眼睛或皮肤可能造成较大伤害。
附件:1.2018年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发现不合格项目产品及企业名单;
2.2018年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项目产品及企业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