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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首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来源:日期:2017-04-28 09:22字号:    

  2016年,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首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次监督抽查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宝玉石饰品产品抽查实施规范》(CCGF-SZ-115-2016),对贵金属(金、铂、银、钯)饰品、镶嵌珠宝玉石饰品、镶嵌分级钻石饰品、珠宝玉石(未镶嵌)等四类饰品的印记、标签及其他标识物、贵金属纯度(含量)、质量测量允差、有害元素限量、珠宝玉石鉴定及命名(含合成钻石)、钻石分级(适用时)等7个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本次监督抽查共抽查检测288家受检单位的896批次产品,其中(标称)外地企业生产产品52批次。本次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115批次,其中(标称)外地企业生产的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7批次。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局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营者予以处理。现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本次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公布。

  一、抽查结果分析

  本次抽查在所有检验项目上均发现了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首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次监督抽查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宝玉石饰品产品抽查实施规范》(CCGF-SZ-115-2016),对贵金属(金、铂、银、钯)饰品、镶嵌珠宝玉石饰品、镶嵌分级钻石饰品、珠宝玉石(未镶嵌)等四类饰品的印记、标签及其他标识物、贵金属纯度(含量)、质量测量允差、有害元素限量、珠宝玉石鉴定及命名(含合成钻石)、钻石分级(适用时)等7个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本次监督抽查共抽查检测288家受检单位的896批次产品,其中(标称)外地企业生产产品52批次。本次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115批次,其中(标称)外地企业生产的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7批次。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局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营者予以处理。现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本次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公布。

  一、抽查结果分析

  本次抽查在所有检验项目上均发现了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不合格项目

不合格产品批次数

印记

43

标签及其他标识物

84

贵金属纯度(含量)

10

质量测量允差

7

有害元素限量

2

珠宝玉石鉴定及命名(含合成钻石)

6

钻石分级

1

  (一)印记

  印记是打印或者刻印在贵金属首饰上的永久性标记,首饰生产企业所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每件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合金基材制成的首饰产品,除因过于细小不能打印记外,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打有本企业的首饰印记。印记内容包括:厂家代号、材料、纯度和镶钻首饰主钻石(0.10克拉以上)的质量。本次抽查发现部分产品未标注厂家代号、材料及标注纯度不规范。

  (二)标签及其他标识物

  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的产品标签、标识问题历年来一直是监督抽查中的常见问题,反映出经营者对该类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标签及其他标识物应标注贵金属材料中文名称、首饰名称、贵金属纯度(含量)、首饰质量、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合格证明、执行标准号、镶嵌宝石名称、镶嵌分级钻石级别等信息。本次抽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1.材料名称用英文表示而无中文名称,甚至无材料名称;2.中文名称标注不正确;3.饰品名称不规范,仍然使用“千足金”、“千足银”、“千足铂”等纯度标注方式;此外,国家标准规定“贵金属首饰命名内容只能包括纯度、材料、宝石名称和首饰品种。命名名称的前、后不得再有其他内容”,多批次产品在饰品名称中使用“足金999戒指”、“足铂999.9%吊坠”、“足金(精品)吊坠”等不规范命名。

  (三)贵金属纯度(含量)

  贵金属纯度是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最主要的内在质量特性之一,本次抽查发现贵金属纯度不合格主要集中在银饰品,表现为一是整体银含量不足;二是银饰品使用了非贵金属类配件,但并未对其成份及含量做出明示。

  (四)质量测量允差

  质量测量允差不合格,直接关系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当出现负偏差不合格时,则会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

  (五)有害元素限量

  作为长期直接与皮肤接触的首饰产品,国家标准对有害元素限量是有严格的指标要求,本次抽查发现2批次产品镍释放量不合格,均属存在镀层的首饰产品。

  (六)珠宝玉石鉴定及命名(含合成钻石)

  珠宝玉石鉴定与命名项目不合格的样品,几乎都出现在低档宝石、人工宝石中。一方面由于价值较低,商家的重视程度不高,另一方面,有少数商家对所售产品及定名规则缺乏了解,混淆各类宝石名称,导致其无法对所售产品做出正确标识,容易造成误导消费者情况。例如,标注为“锆石”的样品,实测结果为“合成立方氧化锆”;标注为“天然水晶”的样品,实测结果为“石榴石”。

  二、抽查警示

  (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附件:1.2016年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首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发现不合格项目产品及企业名单

     2.2016年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首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项目产品及企业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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