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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听证报告的通告

来源:日期:2024-08-07 14:15字号:    

深市监通告〔2024〕121号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9日下午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4楼会议室举行了《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听证会。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1.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必要性;

  2.《裁量权基准》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等;

  3.回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二)听证参加人报名及参会情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8日在门户网站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就听证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人产生方式、报名条件、报名要求、报名方法等事项进行公布和说明,附《裁量权基准》及起草说明。根据听证报名情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了9名来自不同行业、领域的听证参加人。2024年7月17日发布公告,公布听证参加人员名单;2024年7月17日至21日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等听证会议程及会议材料;2024年7月29日14时30分,听证会如期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4楼会议室召开,9名听证参加人到场并发表了听证意见。

  (三)听证组及听证陈述人参会情况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确定听证主持人,组成听证组。因原定的听证主持人深圳市司法局檀儒伟另有公务安排无法出席,由深圳大学杨剑担任听证主持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萌和宋紫瑜为听证员,三人组成听证组主持召开听证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文俊担任书记员,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付禹、邵云莉担任听证陈述人,介绍了《裁量权基准》的起草过程、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二、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观点

  (一)听证参加人认为《裁量权基准》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针对代收费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制定配套裁量权基准,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为执法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防范行政执法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保障《若干规定》有效实施,有必要制定《裁量权基准》。

  《裁量权基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各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拟定;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结合执法实际,合理细化裁量阶次,明确适用条件,量化罚款幅度,以及同时存在多种裁量情形的处罚标准,具有可行性。

  《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设置适当、均衡,有利于防止行政处罚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过罚相当,切实规范代收费人的违法行为,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合理性。

  (二)听证参加人提出十三条建议

  1.建议进一步明确“初次违法”的含义

  2.建议考虑“初次违法”与“警告”一并在适用条件中表述是否妥当

  3.建议细化“打击报复”具体情形

  4.建议将实际超收总额纳为裁量因素

  5.建议补充“警告”对应的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6.建议明确从重处罚适用条件中伪造、隐匿、破坏证据以及阻碍执法、打击报复是否受逾期未改正的限制

  7.建议明确违法次数的计算方式

  8.建议考虑单位作为代收费人通过转包或者委托的方式委托个人违规收费以规避巨额罚款的现实情形

  9.建议明确代收费人违规加收费用被查处后,收取与水电实际使用量挂钩的费用,是否属于“逾期未改正”

  10.建议提供发票或收据标准化版本供参考

  11.建议各部门加强联合执法

  12.建议进一步加强宣传,敦促相关主体及时公示价格

  13.建议进一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前期调研评估情况进行二次审定

  三、听证组对听证参加人观点的意见

  结合听证会情况,听证组对听证参加人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述第一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裁量权基准》初次违法的内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致,不再另行对初次违法进行定义。为方便执法,将考虑列举不属于初次违法的常见情形。

  (二)关于上述第二条建议的意见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代收费人违规加价收费的,由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权基准》适用条件“初次违法,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致使使用人实际支付费用标准超过政府定价标准幅度为……的”应理解为:1.初次违法,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2.致使使用人实际支付费用标准超过政府定价标准幅度为……的。

  将再行斟酌表述方式,避免引发歧义。

  (三)关于上述第三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的要求,《裁量权基准》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是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难以对实践中的具体行为规定得面面俱到。打击报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将考虑在后续行政执法指引中,列举典型形式。

  (四)关于上述第四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裁量权基准》已综合考虑实际超收金额对处罚金额的影响,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首先,代收费人代收房屋数量各不相同,难以在裁量中通过核定超收总额确定处罚幅度;即便核定超收总额,将固定的超收总额纳为裁量因素,可能失之偏颇,不能尽显公平。因此,《裁量权基准》未将实际超收金额列为适用条件考量因素。

  其次,《裁量权基准》虽未直接将实际超收金额列为适用条件考量因素,但已充分考虑实际超收金额和处罚金额的关系。实际超收金额受加价幅度、加价次数、加价楼栋数量等因素影响,《裁量权基准》适用条件已考虑上述因素,具体如下:

  一是加价幅度影响实际超收金额,加价幅度越大,实际超收金额越多。《裁量权基准》已明确,加价幅度越高,罚款金额越高。

  二是加价次数影响实际超收金额,加价次数越多,实际超收金额越多。《裁量权基准》已明确,加价次数越多,罚款金额越高。

  三是超收楼栋数量影响实际超收金额,数量越多,涉及的收费对象越多,被投诉举报的可能性越大,被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越大。被行政处罚次数越多的,罚款金额越高。

  (五)关于上述第五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行政执法主体将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空间,根据过罚相当等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执法范围等情况,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裁量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执法规则。

  行政处罚中,警告属于申诫罚,无法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不属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范围,故《裁量权基准》未列明警告相关事项。

  (六)关于上述第六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裁量权基准》系针对裁量阶次和量罚标准的细化和量化,《裁量权基准》适用条件均以《若干规定》为前提。

  (七)关于上述第七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裁量权基准》中违法次数是指代收费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罚款)的次数。

  (八)关于上述第八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执法实践中存在各种情形,不排除存在单位作为代收费人通过转包或者委托的方式委托个人违规收费以规避巨额罚款的可能性,该问题属于执法具体情形,应根据客观事实适用法律,确定违法主体并依法处置。

  将考虑在后续行政执法指引中,列明调查建议和处理建议,充分核查主体信息,代收费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从严从重处理。

  (九)关于上述第九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如果代收费人被查处后,再收取与水电实际使用量挂钩的费用,可以认定为逾期未改正。

  (十)关于上述第十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城中村情况复杂,代收费人文化程度不一,规定统一的样式可能为代收费人带来负担。代收费人提供的发票或收据根据规定载明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即可,形式上不做强制要求。

  (十一)关于上述第十一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根据《若干规定》,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根据需要组织市发展改革、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执法,并对街道办事处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与市级有关部门建立了联合督导检查制度,下沉到各区进行督导检查。今后各部门将继续加强联合督导检查。

  (十二)关于上述第十二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统筹部门,已经联合市供电局、市环水集团、东部公交、巴士集团、地铁、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广泛宣传《若干规定》、投诉举报电话和水、电、燃气价格,各区也开展了集中宣传。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多渠道公示价格。

  (十三)关于上述第十三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将在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基础上,认真研究多方意见建议,必要时对《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并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前期调研评估情况进行二次审定。

  特此通告。

  附件:听证笔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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