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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来源:日期:2019-09-23 17:00字号:    

  根据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后评估的工作要求,现将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规范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促进商事主体自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我局在原《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新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以章节编排,分为总则、载入管理、移出管理、失信惩戒、异议处理、附则六个部分。

  二是区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违反相关规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应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违反相关规定被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对应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办法》第2条)。

  三是扩大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办法》第13条)。

  四是增加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的信用约束规定,包括申请办理登记和备案事项受限,进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办法》第30至35条)。

  五是增加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的异议处理及救济途径等相关规定(《办法》第36至38条)。

  、实施情况及取得成效

  (一)规范经营异常名录操作管理。针对新办法新系统,及时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则,一是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市局、辖区局、监管所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事权划分;二是明确处理时限,对经营异常名录的载入、移出、现场核查等时限予以明确;三是明确救济途径,区分企业在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同环节提出异议后的处理方式、勘误程序等。四是明确现场核查工作规范,对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可以取得联系统一认定标准。

  (二)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截至2019年8月15日,我局共将260604家企业载入经营异常,483869家个体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按规定限制经营异常名录商事主体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及备案达20多万次,将91287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且未改正的企业,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专此报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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