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减轻处罚清单》出台的背景
一是推动公正监管,提升营商环境的需要。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并明晰有关监管规则,可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推动公正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措施,使经营者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不再处罚或减轻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二是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的需要。《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就减轻处罚的情形作了列举,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就不予处罚的情形做了原则性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律,在适用单行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也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做到过罚相当。
三是统一执法尺度的需要。在执法实际中,对于依据上述规定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对是否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减轻的幅度应为多少等有时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同。梳理执法中常见的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统一标准并予发布,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如《广告法》及有关规章、《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标法》《禁止传销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及适用原则
包括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50项,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6项,共计56项。对于每一项,列明了其适用的条件,对于减轻处罚的,列明了减轻后处罚的种类及幅度,有关条件主要考虑违法情节是否轻微、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是否及时改正纠正、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等因素。
在适用时,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未列入本清单,但符合法定减轻或不予处罚条件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