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裁决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请求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主要 事实 | 行政裁决 的依据 | 行政裁决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裁决 机关名称 和日期 |
1 | 粤深知法裁字〔2024〕宝安5号 | 深圳市威尼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伟振兴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 深圳市伟振兴科技有限公司 | 91440300MA5HEF5K4H | 黄章振 |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专利号:ZL202130493413.9)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具有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侵权产品行为,并且不得销售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2024年4月18日 |
2 | 粤深知法裁字【2024】福田011号 | 陈炳杰与深圳市福田区悦鑫宇数码商行专利侵权纠纷案 | 深圳市福田区悦鑫宇数码商行 | 91440300MA5EWHHAXW | 刘志文 |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930358041.1)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2024年4月11日 |
3 | 粤深知法裁字【2024】福田012号 | 陈炳杰与深圳市福田区腾越兴达电子商行专利侵权纠纷案 | 深圳市福田区腾越兴达电子商行 | 92440300MA5EQDF1X9 | 颜妙贤 |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930358041.1)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2024年4月11日 |
4 | 粤深知法裁字【2024】福田013号 | 东莞市碧胜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龙腾通讯市场刘飞跃商店专利侵权纠纷案 | 深圳市福田区龙腾通讯市场刘飞跃商店 | 92440300L533292590 | 刘飞跃 |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930358041.1)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2024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