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裁决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请求人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 表人或 负责人 | 主要 事实 | 行政裁决 的依据 | 行政裁决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裁决 机关名称 和日期 |
1 | 粤深知法裁字〔2024〕坪山008号 |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 国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91440300MADL0U3437 | 孙铁桩 |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730056338.3)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其销毁该产品。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2024年9月12日 |
2 | 粤深知法裁字〔2024〕坪山009号 |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 国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91440300MADL0U3437 | 孙铁桩 |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2130278262.5)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其销毁该产品。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2024年9月12日 |
3 | 粤深知法裁字〔2024〕坪山010号 |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 国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91440300MADL0U3437 | 孙铁桩 |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2030075816.7)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其销毁该产品。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2024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