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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信息公开表(2024年9月)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期:2024-12-12 16:03字号:    


序号

裁决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请求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

表人或

负责人

主要

事实

行政裁决

的依据

行政裁决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裁决

机关名称

和日期

1

粤深知法裁字〔2024〕坪山008号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国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91440300MADL0U3437

孙铁桩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730056338.3)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其销毁该产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2024年9月12日

2

粤深知法裁字〔2024〕坪山009号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国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91440300MADL0U3437

孙铁桩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2130278262.5)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其销毁该产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2024年9月12日

3

粤深知法裁字〔2024〕坪山010号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国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91440300MADL0U3437

孙铁桩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2030075816.7)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其销毁该产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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