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裁决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请求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主要 事实 | 行政裁决 的依据 | 行政裁决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裁决 机关名称 和日期 |
1 | 粤深知法裁字(2024)光明 003号 | 周洪部与深圳市佳睿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 深圳市佳睿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91440300MA5DP5UF14 | 吴平 |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2330315268.4)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其销毁该产品。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2024年11月08日 |
2 | 粤深知法裁字(2024)光明 004号 | 周洪部与深圳市佳睿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 深圳市佳睿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91440300MA5DP5UF14 | 吴平 |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2230137529.3)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其销毁该产品。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2024年11月08日 |
3 | 粤深知法裁字〔2024]宝安39号 | 黄松财与深圳市优适家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 深圳市优适家具有限公司 | 9144030034992293XM | 何树越 |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2230866855.8)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其销毁该产品。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2024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