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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信息公开表(2024年11月)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期:2024-12-12 16:04字号:    

序号

裁决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请求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主要

事实

行政裁决

的依据

行政裁决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裁决

机关名称

和日期

1

粤深知法裁字(2024)光明

003号

周洪部与深圳市佳睿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深圳市佳睿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91440300MA5DP5UF14

吴平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2330315268.4)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其销毁该产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2024年11月08日

2

粤深知法裁字(2024)光明

004号

周洪部与深圳市佳睿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深圳市佳睿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91440300MA5DP5UF14

吴平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2230137529.3)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其销毁该产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2024年11月08日

3

粤深知法裁字〔2024]宝安39号

黄松财与深圳市优适家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深圳市优适家具有限公司

9144030034992293XM

何树越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2230866855.8)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其销毁该产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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