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日,申请人江XX通过12315平台举报称深圳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凉皮属于冷食类食品,而被举报人无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要求赔偿,并要求我局查处。
【调查与处理】
2024年6月7日, 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馆,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被举报人在售凉皮由符合资质的供应商生产后冷链配送至该门店,被举报人只需拆包装盘后加入酱油、盐等可直接入口食品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根据《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第二部分第二项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审查标准之23条:将预包装食品拆包、冲泡、冷却或热加工食品冷却后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或冷却后加入红糖、碎花生、果粒、山楂等可直接入口食品提供给消费者食用,不须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我局认定被举报人在售凉皮不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
2024年6月12日,我局短信告知举报人, 因当事人在售凉皮由符合资质的供应商生产后冷链配送至门店,门店只需拆封装盘,鉴于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2024年7月10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江XX的行政复议申请, 投诉人不服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4年8月13日,我局向市局报送《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拆封装盘预包装食品是否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问题的请示》。2024年9月24日,市局向省局报送《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拆封装盘预包装即食食品是否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问题的请示》。2024年10月23日,省局下达《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拆封装盘预包装即食食品是否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问题的批复》,批复称,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二十八条“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分切、调味等简单制作后即供应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冷食类食品释义规定,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包装盘后加入酱油、盐等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行为,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事单位凉皮加工过程是否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经查,涉事单位在售凉皮,原料均为即食预包装食品,由符合资质的供应商生产后冷链配送至门店,涉事单位只需将原料拆包装盘后加入酱油、盐等可直接入口食品提供给消费者食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冷食类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艺是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进行的,包括解冻、切配、调制等过程,加工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涉事单位经营的凉皮符合冷食类食品定义,应取得冷食类制售(简单制售)经营项目。第二十八条:从事备餐,自制饮品制售(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和饮品的现场调配、冲泡、分装除外),果蔬拼盘等的制作,仅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分切、调味等简单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应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综上,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包装盘后加入酱油、盐等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行为,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
【典型意义】
一方面,在基层执法实践中,此案例对以后办理即食预包装食品拆包装盘加入直接入口食品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情况给予指导。另一方面,对商事主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在许可范围内规范经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