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4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核查,发现XX(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及微信公众号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遂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虚假宣传企业资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展示“CCTV2中央电视台广告合作签约”“经XX区科技创新局招商引入”等牌匾。经核实,上述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宣传。
2.虚假宣传产品功能:当事人住所内产品体验间内摆放的AI智能护眼仪宣传牌匾宣称“调节肝功能”“使肾阳充足”等医疗功效,缺乏科学依据;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宣称“刺激穴位改善近视”“疏通经络缓解疲劳”“开发右脑潜能”等内容,属于夸大或虚构产品功能。
3.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宣称“当事人项目是深圳市XX区科技创新局重点引进项目”,经向相关部门核实,该内容不属实。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24年10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宣传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性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当事人虚构企业资质、夸大产品功效、冒用国家机关名义,误导消费者并扰乱市场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典型意义】
1.本案警示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广告宣传法律法规,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或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2.对基层执法具有指导意义,明确了虚构资质、夸大功效、冒用公权机构名义等行为的违法性及查处标准。
3.提醒消费者增强辨识能力,警惕商家虚假宣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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