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4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反映广东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拼多多、京东、天 猫、淘宝等电商平台开设的网上药店涉嫌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经初步核查,涉案广告涉及当事人销售的28个药品,广告中使用了 “止百种痛”“增强免疫力、吃了头发不白了、当晚瘦十斤、去黑头淡化痘印祛痘”“当晚瘦十斤”等涉嫌虚假、夸大宣传的用语。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发布上述药品广告前未依法申请广告审查,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且广告内容与药品说明书载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严重不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经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2.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广告所称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说明书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3.在广告中对药品功效、安全性作出断言或保证,如“当晚瘦十斤”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4.当事人发布涉案药品广告中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5.在网络销售页面中使用虚假价格手段,在显著位置标注的价格低于详情页面实际价格,诱骗消费者交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相关规定。
2024年9月2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并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及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违法所得32元,并处罚款共计60692元(其中广告违法行为罚款60660元,价格欺诈行为罚款32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多项违法:
一是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药品广告事先审查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药品广告管理秩序。
二是广告内容虚假、夸大,超出说明书范围,并对功效、安全性作保证性承诺,极易误导消费者,可能延误疾病诊治,危害公众健康。
三是在销售过程中实施价格欺诈,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执法机关依据《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区分广告违法与价格欺诈行为,分别认定处罚事项,合并执行罚款,体现了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的原则。同时,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有效制止了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药品广告违法案件,反映了当前药品电商宣传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广告发布前规避审查、宣传内容严重失实、利用价格手段诱导消费。
其典型意义在于:
第一,警示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广告审查义务,不得为追求销量编造、夸大宣传,药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与说明书一致。
第二,凸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药品网络销售广告的常态化、精细化监管态势,尤其对多平台、跨区域违法广告行为能够实现精准打击、一体查处。
第三,提醒消费者在网购药品时,应理性甄别广告内容,以药品说明书为准,勿轻信“包治百病”“特效保证”等宣传,警惕价格陷阱,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体现了广告监管与价格监管的综合执法效能,对同时违反多项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统筹定性、合并处罚,提升了执法严肃性与威慑力,有利于维护药品网络营销市场的清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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