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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及广告含虚假宣传内容案

来源:日期:2025-12-05 20:57字号:    

  【案情简介】

  2024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反映广东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拼多多、京东、天      猫、淘宝等电商平台开设的网上药店涉嫌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经初步核查,涉案广告涉及当事人销售的28个药品,广告中使用了   “止百种痛”“增强免疫力、吃了头发不白了、当晚瘦十斤、去黑头淡化痘印祛痘”“当晚瘦十斤”等涉嫌虚假、夸大宣传的用语。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发布上述药品广告前未依法申请广告审查,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且广告内容与药品说明书载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严重不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经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2.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广告所称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说明书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3.在广告中对药品功效、安全性作出断言或保证,如“当晚瘦十斤”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4.当事人发布涉案药品广告中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5.在网络销售页面中使用虚假价格手段,在显著位置标注的价格低于详情页面实际价格,诱骗消费者交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相关规定。

  2024年9月2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并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及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违法所得32元,并处罚款共计60692元(其中广告违法行为罚款60660元,价格欺诈行为罚款32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多项违法:
  一是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药品广告事先审查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药品广告管理秩序。
  二是广告内容虚假、夸大,超出说明书范围,并对功效、安全性作保证性承诺,极易误导消费者,可能延误疾病诊治,危害公众健康。
  三是在销售过程中实施价格欺诈,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执法机关依据《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区分广告违法与价格欺诈行为,分别认定处罚事项,合并执行罚款,体现了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的原则。同时,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有效制止了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药品广告违法案件,反映了当前药品电商宣传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广告发布前规避审查、宣传内容严重失实、利用价格手段诱导消费。
  其典型意义在于:
  第一,警示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广告审查义务,不得为追求销量编造、夸大宣传,药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与说明书一致。
  第二,凸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药品网络销售广告的常态化、精细化监管态势,尤其对多平台、跨区域违法广告行为能够实现精准打击、一体查处。
  第三,提醒消费者在网购药品时,应理性甄别广告内容,以药品说明书为准,勿轻信“包治百病”“特效保证”等宣传,警惕价格陷阱,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体现了广告监管与价格监管的综合执法效能,对同时违反多项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统筹定性、合并处罚,提升了执法严肃性与威慑力,有利于维护药品网络营销市场的清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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