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大鹏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广东xxx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收费过高。经查,该充电桩实行功率梯度计费,页面虽直观显示充电单价,但“立即充电(包含保障服务)”按钮旁,未提示保障服务需额外收费且默认勾选,该服务隐藏在页面底部,收费0.09元/单。
大鹏局委托深圳市质量计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开展技术检测。结果显示:公示的充电单价为0.33元/小时,充电2小时的电价为0.66元,但实际结算费用为0.75元,多收取0.09元。经询问当事人,确认该费用为默认勾选的充电保障服务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存在将充电保障服务搭售于充电服务,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反而将其设为默认同意选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充电桩安装运营至整改完毕期间,默认勾选保障服务的工单数共计70809单,违法所得合计6372.81元。
2025年1月,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并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及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作出罚款6372.8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利用了行为经济学的“框架效应”(默认同意选项)来设置消费陷阱,消费者难察觉。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是看清充电规则和价格后直接点击“立即充电”,在常规扫码充电操作流程下,很难下滑至页面底部看到充电保障服务细则。因此这种框架式的默认同意充电保障服务是常规选择,取消则是例外。
2.当事人利用了“即时倾向”(偏好当下便利)和“损失厌恶”(避免取消的麻烦)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行为经济学研究显示,当信息以“获得保障”而非“避免损失”呈现时,消费者更易接受默认选项。在默认勾选充电保障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均直接点击开始充电;现场采访消费者,都表示了解电价收费规则,但没有注意到默认勾选的充电保障服务细则。
3.当事人核心违法为“搭售+默认同意”,本质是剥夺消费者选择权,其行为导致7万余笔订单的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付费,与《电子商务法》立法初衷契合。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符合相关法律立法精神和执法要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业态下经营者利用行为经济学(“框架效应”“即使倾向”“损失厌恶”)设置消费陷阱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
1.为新业态监管治理提供实践参考。网络交易新业态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同时,也为不法商家设置消费陷阱提供了便利,强制搭售、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退款难等问题不断涌现,消费者难以固定违法证据,甚至难以发现违法线索。本案涉及的充电桩有442个,每年却有近2万笔订单。目前,全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过3亿辆,小小的“充电桩”关系着民生“大幸福”。执法人员在面对相关消费投诉线索时,需要认真调查研究,评估消费者权益风险,深挖投诉“弱信号”,发现违法“强信息”,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警示新业态经营者需要提升“技术性收费”的透明度。采用默认同意、自动续费、免密支付等收费模式时,需要通过在服务前设置强制阅读时长、弹窗提示、高亮字体、关闭服务与开通服务同等便捷等方式,构建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
3.提醒消费者扫码消费时提高警惕,仔细核对收费项目、收费规则,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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