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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某电动车行在直播间宣传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车

来源:日期:2026-10-10 16:38字号:【大  中  小】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监测本地电动自行车经营微信群及微信视频号,发现某电动车行在直播间及视频号中发布视频,宣称可将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提升至80公里/小时、续航里程提升至100公里,当事人介绍的电动自行车鞍座明显超长,电池容量、行驶速度、电机功率均明显超标,执法人员遂迅速对视频内容进行电子数据固证。通过分析视频中的背景特征、周边标志物,结合地图数据锁定大致区域,经多次暗访,最终确定该经营者具体位置、经营规模和经营时间。

  执法机关通过对该改装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18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661-2018)强制性标准的待售电动自行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8台;2.罚款78096元;3.没收违法所得609元。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视频号宣传、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案件。当事人通过视频号发布宣传内容,宣称可提升最高时速、续航里程,实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电池容量、行驶速度、电机功率等明显超标,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在查办过程中,注重电子数据固证,通过视频内容分析、背景特征识别、地图数据比对和多次暗访,最终锁定违法窝点并实施突击检查,体现了网络监测与线下执法相结合、电子证据与现场检查相互印证的办案思路。

  在处罚上,执法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典型意义】

  第一,警示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平台宣传、销售非法改装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通过视频号、直播间等渠道宣称“提速”“增续航”“加大电池”等,均可能构成违法。

  第二,提醒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认准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不要轻信“可提速至80公里/小时”“续航100公里”等宣传,避免购买非法改装车辆,防范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风险。

  第三,展示市场监管部门运用网络监测、电子数据固证、暗访排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手段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执法能力,对线上宣传、线下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第四,体现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的全链条监管。从网络宣传线索发现,到电子数据固定,再到线下窝点查处,形成闭环执法,有利于净化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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