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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办事程序

来源:日期:2019-07-11 09:38字号:    

序号

行政调解事项名称

调解程序

经办机构

专线电话

备注

1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制定,具体程序为: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书面向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作一式三份调解文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备案归档。

市市场稽查局、各辖区局

12330

 

2

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

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调解机关或个人,其中包括著作权行政部门,具体程序为:

一、请求著作权行政部门调解著作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调解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如下内容:(一)调解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应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二)调解相关其他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代为调解);(四)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二、著作权行政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送达调解相关其他当事人,要求其在签收之日起10日内提交调解同意书。

三、调解相关其他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并递交调解同意书的,著作权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同意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调解相关当事人各方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调解相关其他当事人逾期未提交调解同意书的,著作权行政部门应通知调解申请人。

四、著作权行政部门调解著作权纠纷可邀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

五、当事人各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著作权行政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当事人各方签名或签章;未能达成协议的,著作权行政部门告知当事人各方。

市市场稽查局、各辖区局

 

12330

 

3

对专利权纠纷的调解

对专利权纠纷的调解程序适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章有关专利纠纷的调解的规定:

一、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三、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进行调解。

四、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五、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市市场稽查局、各辖区局

12330

 

 

 4

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调解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二、调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并由调解人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八、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辖区局、监管所

12315

 

5

产品质量纠纷调解(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调解、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单号与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发生的纠纷调解)

依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程序如下:

一、受理调解申请

进行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应当由申诉人提供书面材料。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被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3.申诉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相关证据;

  4.申诉的日期。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五日内分别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组织双方调解

1.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书》;

2.达成协议的,签署《调解协议书》;

3.未达成协议的,发出《终止调解通知书》。

对有争议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各辖区局质量科、监管所

12365

 

6

价格争议调解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价格调解的程序如下:

一、价格投诉受理。需符合以下条件:1、消费发生争议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民事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以上条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价格投诉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二、组织双方调解。1、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书》;2、达成协议的,签署《调解协议书》;3、未达成协议的,发出《终止调解通知书》;

三、价格投诉办结。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投诉办结:1、达成调解协议的;2、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3、消费者撤诉的;4、一方拒绝和解的;5、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办结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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