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2020〕384号
局属各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已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十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4日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处罚条款
第十六条 在餐馆、酒楼、食堂等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二)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在前款规定场所以外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附:第二条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殖、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案件定性:
1.在餐馆、酒楼、食堂等场所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2.在餐馆、酒楼、食堂等场所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
实施标准:
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并根据以下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1.在餐馆、酒楼、食堂等场所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食用者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三十倍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食用者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的;
②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
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食用者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③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2.在餐馆、酒楼、食堂等场所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食用者处价值或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食用者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的;
②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
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食用者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③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二、处罚条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附: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案件定性:
1.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实施标准:
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根据以下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1.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三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七万五千元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十五倍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的;
②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
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五万元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③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2.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五万元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
(2)下列情形之一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五千元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七倍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的;
②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
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③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三、处罚条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明知行为人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从重处罚。
附: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
案件定性:
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
实施标准:
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明知行为人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从重处罚。根据以下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的;
②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
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③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四、处罚条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的,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销毁相关招牌或者菜谱,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附: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
案件定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
实施标准:
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销毁相关招牌或者菜谱,根据以下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的;
②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
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③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五、处罚条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私自屠宰家禽家畜的,并处没收屠宰工具和设备。
附:第九条 推行可食用动物冷链配送。禁止下列行为:(一)私自屠宰家禽家畜;(二)销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三)以提供食用为目的向消费者销售家禽家畜活体。
案件定性:
1.私自屠宰家禽家畜的;
2.销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的;
3.以提供食用为目的向消费者销售家禽家畜活体。
实施标准:
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私自屠宰家禽家畜的,并处没收屠宰工具和设备。根据以下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
(2)下列情形之一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四倍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的;
②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
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③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