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相关事项变更公告及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21年2月20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相关事项变更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市委编办《关于非政策性粮食监管职能执行问题的复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深汕监管局除外)除承担《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中已公告的执法职责和权限外,新增三项非政策性粮食监管职责。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深汕监管局除外)对应新增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事收购、储存、运输粮食及原粮销售企业的粮食质量检查;对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三)规章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3.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典当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批复》(深编〔2018〕20号)的规定,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范围内依其职权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二)依法对融资担保公司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法对典当行进行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
(五)依法对典当行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三)规章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典当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湾一路23号前海管理局办公大楼F-202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36667496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