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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来源:日期:2021-12-24 10:48字号:    

  为保证动物卫生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1. 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工作: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工作,查处动物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采购、保管、发放等。指导协调各辖区机构动物防疫工作;承办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各责任单位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办公室

  1.负责综合文秘,草拟重要的综合性文件、会议纪要和工作总结,承担文电机要处理、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采集、编制所大事记,承担支部会议、行政会议组织工作,组织统筹管理政务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

  2.负责财务管理,承担会计、出纳、审计工作,组织部门预算、决算及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3.负责党群工作,拟定和完善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承担党务、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考勤、劳动工资、干部外事、离退休人员服务、工青妇、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生育等工作。

  4.负责后勤保障,承担固定资产管理,承担后勤保障物资的采购、保管、发放,承担办公设备、公务用车、环境绿化、爱国卫生、基建、房屋水电维修等后勤管理工作。

  5.负责督查督办,协助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各项政务安排,督办所领导议定、批办事项的落实。

  6.承担指挥协调、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分拨处置、值班安排工作。

  7.承办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对接市局办公室、督查处、财审处、行政处、指挥处、机关党委(人事处)、投诉举报处置中心等。

  (二)防疫科

  1.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工作,指导协调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及报告工作,指导协调各辖区机构动物防疫工作。

  2.负责规划动物卫生监督业务信息化建设方案,制定动物卫生监管平台、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监督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开发、运维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监督业务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流程创新与优化工作,承担政务服务改革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

  4.负责本单位办公信息化保障工作,承担视频会议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单位办公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化系统相关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工作。

  6.负责统筹全市动物卫生监督业务数据资源,组织实施数据汇总、分析、利用、管理工作。

  7.承办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防疫科加挂智慧信息组,负责对接市局智慧监管处、信息中心等。管理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商。

  (三)检疫科

  1.负责屠宰场、家禽批发市场、养殖场、冷库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监管,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指导全市动物检疫队伍业务能力建设,监督、检查、规范检疫人员履职行为。

  3.统筹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承担屠宰场、养殖场、家禽批发市场等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工作。

  4.监督、指导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采购、保管、发放,组织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监督指导工作。

  5.负责全市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计划、采购、发放、使用、监督工作。

  6.负责统筹上级综合性考核检查事项的迎检工作。

  7.承办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检疫科加挂检疫监管组,负责联系肉类零售批发协会、生猪屠宰行业协会等。

  (四)监督科

  1.负责统筹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计划和方案,监督、指导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2.负责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化工作,制定相关自由裁量权标准,承担执法主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3.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组织案件评审、重大案件讨论、听证工作,承担经济合同和对外协议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4.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研究、跟踪、起草工作,组织本单位重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研究、论证、评估、合法性审查工作。

  5.承担全市动物卫生案件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工作,承担本单位执法人员、官方兽医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执法装备的计划、采购、发放、使用、监督工作。

  6.负责法治政府考核相关工作,组织普法宣传工作。

  7.承办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督科加挂法制组,负责对接市局法规处、市场稽查局法制处、市场稽查局食品和农业稽查处等。管理第三方法律服务商、法律顾问。

  (五)兽药饲料管理科

  1.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开展农资打假工作。

  2.负责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监管,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观赏动物、伴侣动物、实验动物的防疫检疫及无害化处理监管,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承担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本单位动物检疫审批工作。

  5.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统筹广东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相关动物卫生监管工作。

  7.承办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兽药饲料管理科加挂宠物诊疗监督组,负责联系深圳市宠物医疗协会等。

  四、各级主体责任

  (一)所长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动物卫生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二)分管执法办案的副所长

  1.协助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办案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参与行政执法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指导督促业务科室贯彻落实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意见。

  (三)其他副所长、调研员

  1.协助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四)各科科长、负责人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和决策,组织研究、部署指导本部门执法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组织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抓好本部门的队伍管理。

  (五)各科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处理与其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或违法案件查办工作。

  (六)法制审核人员

  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法制审核工作。

  五、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机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六、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二)行政法规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兽药管理条例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2.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四)规章

  1.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5.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6.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7.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9.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10.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11.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1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13.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1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5.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16.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7.兽药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18.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19.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20.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21.兽药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七、本所应每半年组织梳理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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