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通告〔2023〕1号
2022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抽查了我市79家受检单位的130批次瓶装液化石油气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生产领域抽查了9家受检单位的11批次产品,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了70家受检单位的119批次产品,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32批次。
二、抽查结果分析
本次抽查依据《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蒸气压和相对密度及辛烷值计算法》(GB/T12576-1997)、《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SH/T0232-1992)、《液化石油气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SH/T0222-1992)、《液化石油气组成的测定气相色谱法》(NB/SH/T0230-2019)、《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气相色谱分析法》(GB/T32492-2016)、《液化石油气残留物的试验方法》(SY/T7509-2014)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产品的“组分”、“除加臭剂以外的非烃类化合物(二甲醚)”、“密度”、“蒸气压”、“铜片腐蚀”、“总硫含量”、“残留物”等7个项目进行了检测,未发现不合格项目。
三、抽查警示
在此,提醒深圳市生产者、销售者:
第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启动缺陷调查、主动召回产品。
第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