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通告〔2023〕155号
2023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市生产和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燃气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管道燃气自闭阀、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可燃气体探测器等8类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产品有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燃气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管道燃气自闭阀、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可燃气体探测器共8类产品。
本次在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共抽查了我市232家受检单位的360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64批次。其中,生产领域抽查了90家受检单位生产的128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25批次;流通领域抽查了142家受检单位销售的232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39批次。流通领域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23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5批次。
深圳市光明区建英百货店2022年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023年销售的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家用燃气灶均不合格;深圳市科裕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蓝功厨具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益丰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深圳万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连续2年抽检均不合格。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家用燃气灶具
本次在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我市36家受检单位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共67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3批次。流通领域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5批次,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重点对家用燃气灶的气密性、热负荷、干烟气CO含量、离焰、熄火、回火、温升、耐热冲击、耐重力冲击、熄火保护装置、电点火装置、燃气导管等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有:热负荷偏差、干烟气中CO含量。
(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本次在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我市28家受检单位销售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共5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1批次。流通领域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4批次,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15),重点对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燃气系统气密性、火焰稳定性、烟气中COα=1含量(无风状态)、熄火保护装置、烟道堵塞安全装置、风压过大安全装置、防干烧安全装置、热水产率、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接地措施等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有:热水产率。
(三)家用燃气软管
本次在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我市27家受检单位销售的家用燃气软管共3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7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29993-2013),重点对家用燃气软管的尺寸与公差、耐液体性能、耐臭氧老化试验、耐燃试验、耐燃气透过试验、气密试验、弯曲性能、耐热试验、柔软试验、验证压力试验、拉断试验、低温弯曲试验、标志等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有:尺寸与公差、拉断试验、标志。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本次在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我市19家受检单位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共3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16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重点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橡胶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塑料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结构、气密性、关闭压力、出口压力、机械强度、过流切断安全装置性能等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有:橡胶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结构、气密性、关闭压力、出口压力、机械强度。
(五)管道燃气自闭阀
本次在生产领域抽查我市1家受检单位生产的管道燃气自闭阀3批次,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在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平台)抽查我市6家受检单位销售的管道燃气自闭阀12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4批次。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3批次,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本次抽查依据标准《管道燃气自闭阀》(CJ/T447-2014),重点对管道燃气自闭阀的气密性、自动关闭性能、额定流量、操作力、抗扭力性、耐静载荷等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有:自动关闭性能、额定流量、抗扭力性、耐静载荷。
(六)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本次在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我市3家受检单位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6批次,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在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平台)抽查我市13家受检单位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25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3批次。流通领域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2批次,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2010)和《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GB/T41317-2022),重点对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螺纹、最小内径、耐压性、气密性、柔软性、弯曲性、耐冲击性、接头耐冲击性、耐安装性、阻燃性等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有:耐安装性、弯曲性。
(七)商用燃气燃烧器具
本次在生产领域抽查我市46家受检单位生产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64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17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重点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燃气系统密封性、热负荷准确度、主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常明火点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干烟气中CO(α=1)、熄火保护装置、防触电保护(I类器具)、电气强度、接地措施等项目进行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项有:热负荷准确度、主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燃气系统密封性、干烟气中CO含量、电气强度、接地措施。
(八)可燃气体探测器
本次在生产领域抽查我市43家受检单位生产的可燃气体探测器61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8批次;在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平台)抽查我市10家生产单位生产的可燃气体探测器12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5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2019),重点对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响应时间、方位、报警重复性、预热期间报警/高速气流、电压波动、绝缘电阻、电气强度、高温(运行)试验等项目进行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项有:报警动作值、方位、报警重复性、预热期间报警、电压波动、响应时间、高温(运行)试验。
三、抽查警示
(一)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辖区局要迅速组织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录入e-CQS系统。对不合格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生产销售;涉嫌假冒的,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情况、查阅合同发票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置。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单位,辖区局要开展约谈。
(二)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的规定,辖区局要将相关产品及其经营者的失信信息录入质量信用档案,标称生产企业为深圳市外企业的不合格产品情况移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同时质量问题较集中的辖区局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守好质量安全底线。
(三)根据《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令)、《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6号令),相关生产、销售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并对其开展培训、考核工作,全面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四)在此,提醒深圳市生产者、销售者:
第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启动缺陷调查、主动召回产品。
第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特此通告。
附件:1.2023年深圳市家用燃气灶具等8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名单
2.燃气具相关产品连续两年抽检不合格企业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