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第二次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次监督抽查,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X)XK-16-002),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限速装置,整车质量(重量),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等6个项目进行检测。
本次监督抽查共抽查检测25家受检单位生产销售的27批次产品,其中抽查生产企业13家13批次,经营单位12家14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2批次。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局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予以处理。现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本次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公布。
在此,提醒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生产者、销售者及广大消费者:
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有关管理规定及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任何限速装置。
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对公告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三、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要注意查验产品标识,保留购买凭证,不改装电动自行车,不购买安装有限速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不购买已公告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注意如下几点:
1.电池、配件、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齐全。
2.产品标识信息齐全,包括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号(GB1776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规格型号等信息。
3.产品说明书内容完备,包括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蓄电池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充电器的正确、安全使用方法等内容。
4.产品已明示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5.正确、合理使用电动自行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个人人身、财产安全。
附件:1.2016年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发现不合格项目产品及企业名单(第二批)
2.2016年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项目产品及企业名单(第二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