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以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为目标,面向深圳市的部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展开,旨在做好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的前期摸排工作。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X)XK-16-002),对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成品的否决项目:最高车速、制动性能,重要项目:整车质量(重量)、脚蹬间隙、制动断电装置和欠压、过流保护功能,参考项目:限速装置进行了检测。
本次监督抽查共发现31批次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涉及21家生产企业、13个销售单位,不合格项目主要有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质量(重量)、脚蹬间隙、欠压、过流保护功能、限速装置等。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我局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销售企业予以处理。
在此,提醒深圳市生产者、销售者及广大消费者:
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有关管理规定及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任何限速装置。
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对公告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三、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要注意查验产品标识,保留购买凭证,不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不购买安装有限速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不购买已公告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注意如下几点:
1.电池、配件、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齐全;
2.产品标识信息齐全,包括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号(GB1776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规格型号等信息;
3.产品说明书内容完备,包括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蓄电池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充电器的正确、安全使用方法等内容;
4.产品已明示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5.发现私自组装、改装、销售不合格(超速、超重、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无执行标准号等)电动自行车的,可以拨打12315举报电话举报;
6.正确、合理使用电动自行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个人人身、财产安全。
附件:2014年深圳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