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通告〔2022〕4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文件精神,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重庆、北京、上海、杭州、广州、深圳等6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制定了《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网络销售产品质量联动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网络销售产品质量联动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2.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网络销售产品质量联动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家用燃气灶具
3.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网络销售产品质量联动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燃气采暖热水炉
4.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网络销售产品质量联动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玩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