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加快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的规定,我委特制定《深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项目操作规程(暂行)》,现予以印发实施。
此规程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1年。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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