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案技术信息是原告采用其自主研制的大数据追踪系统开发的一种推荐算法,被告在融资、推出应用程序时采用了与原告实质相同的推荐算法却无法说明研发过程和提供研发记录,且被告研发团队部分成员系原告离职人员。深圳中院作出一审生效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侵权APP产品并赔偿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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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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