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诉被告经营的企业征信平台发布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并造成原告数据权益损害的二审案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创造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首次提出征信数据使用主体的完备性义务、数据准确性义务、合理纠错义务,认为被告未采取合理措施纠正征信平台中的数据偏差,违反合理纠错义务,对原告的竞争权益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修正平台信息、刊登声明并赔偿原告合理维权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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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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