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规〔2022〕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作用,提升合同行政监管工作专业化水平,保障合法规范、科学公正地履行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职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合同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的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专门咨询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全体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行业专家小组,每个专家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且专家组人数须为单数。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评审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专家的聘任管理及议事活动。
第二章 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人选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 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高度的责任心,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熟练掌握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热心合同格式条款事业,愿意从事且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合同格式条款相关工作,乐于提供咨询服务;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专家职责工作;
(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5年;
2.对民法典有较深研究,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
3.具有5年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及决策咨询经验;
4.具有8年及以上深圳市重点企业、行业协会合同管理或技术管理任职经历。
第五条 专家征集范围包括深圳市政府部门、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
第六条 专家选聘方式包括公开征集、定向征集、组织推荐等, 由主管部门按照选聘程序进行选聘。
第七条 公开征集选聘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公告, 申请人填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材料审核。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必要时可组织答辩。
(三)集体研究。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拟聘请专家名单。
(四)专家公示。拟聘任专家名单在主管部门官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主管部门将根据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自异议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五)公布聘任名单。公示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 由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聘任,名单在主管部门官网公布。
第八条 定向征集选聘程序如下:
(一)定向征集。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向定向机构或定向专家发出征集意见函, 由受邀申请人填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研究。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专家进行集体审议,形成拟聘意见。
(三)专家公示。拟聘任专家名单在主管部门官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主管部门将根据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自异议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四)公布聘任名单。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由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聘任,名单在主管部门官网公布。
第九条 组织推荐选聘程序如下:
(一)组织推荐。深圳市政府部门、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机构可主动向主管部门推荐专家, 出具推荐意见函并盖章, 同时提供专家介绍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研究。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函后,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知专家填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申请表》,并对专家进行集体审议,形成拟聘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可书面回复推荐组织并说明理由。
(三)专家公示。拟聘任专家名单在主管部门官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主管部门将根据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自异议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四)公布聘任名单。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由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聘任,名单在主管部门官网公布。
第十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聘任期满后,聘任关系自动解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专家进行连续聘任或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资质证明获得专家资格的;
(四)因年龄、身体条件等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五)一年内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胜任工作等行为次数达三次(含)以上的;
(六)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七)除公开信息外,泄露所承担的专家工作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八)在评审工作过程中, 明知应当回避而没有主动回避的;
(九)在评审工作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单位利益等情形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二条 解聘程序如下:
(一)本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解聘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
(二)经核实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十项所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启动解聘审批程序,对专家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解聘人员不得再以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被解聘的专家,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终身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资料, 了解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公平、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专家会议结论中记录个人意见;
(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六) 自愿退出评审委员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有关评审活动,提供客观、公正、明确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所承担的工作以及签署的意见负责,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活动和发表意见;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除公开信息之外,严禁泄露所承担的专家工作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严禁泄露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自觉保护他人权利,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将有关保密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三)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后,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承担的专家工作与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对象或者监督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 主动提出回避;
(五)开展专家工作时,不得接受或者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专家身份和影响力进行相关商业性活动,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如实申报所需个人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自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本办法负责对下列合同格式条款进行集体讨论、审议:
(一)备案审查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合同格式条款;
(二)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合同格式条款;
(三)公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合同格式条款;
(四) 特殊、疑难的合同格式条款;
(五) 拟发布实施的重要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格式条款;
(六)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或者审查的合同格式条款。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活动方式:
(一)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
(二)召开专题小组评审会议;
(三)就有关问题开展书面咨询,包括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
(四)开展专题调研、举办专题讲座等。
第十八条 召开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评审会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召开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评审会议的,可以邀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法律专家或者专业人员以及消费者代表列席会议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评审委员会专家联系,做好评审工作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有关服务工作,评审会议记录经整理形成评审意见后交与会专家确认。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集有关专家召开专题会议, 审查、分析、总结合同格式条款,并研究相关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重点。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随机抽取和定向选取两种方式确定专家。
随机抽取是指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随机抽取专家。
定向选取是指根据特定任务,按照一定的条件、数量选定专家。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专家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应当根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位参与工作的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情况将作为专家续聘和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由相关部门按照纪律监察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个人发现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通过主管部门公开的举报电话、信箱、 电子邮件等途径进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