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国家食药监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等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第一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目录规定,我市食品小作坊可申请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包括:一、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河粉);二、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酱卤肉制品);三、熏烧烤肉制品(熏肉、烤肉、烤鸡腿、烤鸭、叉烧肉、坪山窑鸡、大鹏窑鸡、其他熏烧烤肉制品);四、干制水产品(大鹏鱼干、沙井蚝豉)。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除上述四类食品品种外,生产加工其他食品品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今后,我委将根据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在食品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目录进行适时调整。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