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2022年3月5日发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规〔2022〕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市科学技术奖增加提名环节,并对提名制度、提名单位和个人条件资格、专利奖提名条件以及对被提名人或者组织、提名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评审有关工作人员监管等作出相关规定。为严格依据新的《奖励办法》开展我市专利奖有关工作,我局在现行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市监规〔2017〕8号)基础上,启动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规〔2022〕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市监规〔2017〕8号)。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三十三条,设置了总则、提名、受理、评审组织、拟奖与授奖、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现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提名
本章主要包括提名人的资格、提名数量限额、提名人的责任和义务、被提名项目的条件、项目申请材料。
1.申请方式由原来企业自行申报改为提名制度,赋予相关政府部门、高校院所、专业性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两院院士、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近年获得国家、省、市三级专利奖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相应的提名权,具体为:
(1)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
(2)我市高等院校、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
(3)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专业性行业协会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社会团体;
(4)全职在我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5)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的专家和学者;
(6)其专利项目近三年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或深圳市专利奖,且归口深圳市管理和统计的专利权人或第一发明人(设计人);
(7)符合《奖励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完善申请条件,取消特定限制条件,降低申请门槛,同时增加生态环境评价维度。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制度要求,修订深圳市专利奖项目申请主体条件,取消专利权人深圳市注册及深圳市户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要求,优化我市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建设。结合《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态环境效益要求,在项目申请材料、评审标准中增加对专利项目的生态环境效益要求和评价维度。在不得申请专利奖的情形中增加“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明确申请人及项目的合法合规要求。
(二)受理
本章新增项目受理单位职能。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明确了异议处理要求。
(三)评审组织
本章包括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具体评价指标、项目初评规则、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1.优化评审组织,提高评审效率。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提出在抽取评审专家时额外抽取2-3名专家作为候补专家,以便在应对突发情况时可启用候补专家递补的方式,保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正常运转;考虑到评审专家一般为9名,将各专业评审组专家数量要求由4名或4名以上调整为3名或3名以上专家。
2.明确回避情形及相关工作责任。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提名单位、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四)拟奖与授奖
本章对对评审后产生的拟奖项目和候补项目进一步明确了后续审查环节和递补程序。同时,明确了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拟奖项目将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公示,且审核、公示期间发现拟奖项目不应授奖的,不再递补。并规定了专利奖奖金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办理。
四、文件性质
本实施细则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发布,并且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正式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