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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日期:2022-10-27 16:25字号:     政策咨询

  《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日深圳市政府七届二十一次常务会审议并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何制定《管理办法》?

  (一)是发挥地方标准支撑引领作用,推动先行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作为国内首个“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和“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我市一直把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摆在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自2017年起,市委市政府连续3年作出以当年为“城市质量提升年”的决定,要求深化深圳质量、深圳标准建设,坚持一流标准,力争上游。在《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文件指引下,深圳标准建设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有必要用足用好地方标准制定权,以先进的地方标准为支撑和引领,推动我市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创建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城市范例。为此,亟需通过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激发地方标准活力,提升地方标准质量,为支持先行示范区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二)是衔接上位法,建立健全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制度体系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地方标准管理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于2017年作了重要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化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设区的市的地方标准制定权,并对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要求、程序、效力等内容都作了重要修订,从而使我市制定地方标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20年1月,《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出台,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公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外,《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已于2020年发布,对我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而此前我市制定技术标准文件主要依据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办法》(深市监联〔2013〕3号)也已于2018年失效。据此,有必要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及时跟进并制定《管理办法》,重新构建和完善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制度体系,以便与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衔接。

  (三)是明确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路径,解决地方标准管理问题的需要。多年来,我市地方标准工作成效显著,但也存在地方标准管理职责分工不尽完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不尽规范等问题,影响地方标准工作高效推进,给深圳标准建设工作带来了挑战。虽然《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地方标准管理相关制度,但其内容大多较为原则,仍无法充分解决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存在的问题。因此,随着我市打造深圳标准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市实际需要,通过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制度,理顺地方标准管理职责体系,细化地方标准制定具体程序,确保我市地方标准工作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有序推进。

  二、深圳市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为了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同时,为确保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不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在我市的自由流通产生限制和阻碍,不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对一般工业产品的技术要求以及产品检验方法,不得制定地方标准。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可以由市场主体制定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三、深圳市地方标准的立项程序是什么?

  《管理办法》从立项征集建议、立项评审及立项计划的制定和公布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规定,一是建立双向畅通的立项征集和建议机制。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本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二是建立严格的立项评审机制。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方标准制定的立项评审,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先进性进行评估,并对其是否符合地方标准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三是确定立项后,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四是明确快速立项制度,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标准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快速立项申请。

  四、关于地方标准的征求意见有哪些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起草地方标准,应当同时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并连同地方标准送审稿一起在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就地方标准送审稿书面征求各区政府、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标准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还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于重大地方标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对于征求到的意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做到对征求到的意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怎么确保地方标准的合理性、适用性和先进性?

  《管理办法》注重发挥学术团体、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和市场主体的专业性作用,对于地方标准起草阶段,一是明确标准起草单位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二是明确在起草标准时,应当遵循相应的要求,要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以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标准为标杆,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为了把好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质量关”,《管理办法》还设定了“技术审查”专章,明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应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成立专家组对地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并分别对这两种模式下的技术审查人员组成、表决程序、形成技术审查意见等有关程序作了严格规定。技术审查应围绕标准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是否具备安全性、适用性、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先进性等进行专业论证和审查。

  六、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如何开展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复审?

  《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标准发布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应当在每年年底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本年度地方标准实施应用情况、地方标准对经济社会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形成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并报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反馈地方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此外,根据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定期开展复审是确保地方标准科学性的重要手段,故《管理办法》对复审进行规定,一是明确复审周期为五年,二是规定复审结论包括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废止这三类,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复审结论公告后三十日内启动修订程序。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废止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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