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更好地发挥专家在深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深圳打造知识产权标杆城市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实施以来,为指导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取和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不断强化,部分条款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提高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可执行性,更好地指导相关工作开展,我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以问题为导向,经过多方调研、征求意见,完成了《管理办法》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第1-3条)、专家库建设(第4-14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15-17条)、专家库的使用(第18-24条)、监督管理(第25-31条)、附则(第32-3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专家库实行分级分类与动态管理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明确了专家库建设和运行的原则与主管部门职责;规定专家库内设战略咨询专家库、评审与技术支撑专家库等子库,其中评审与技术支撑专家库专家分为知识产权专家、专业技术专家、产业经济专家等类别,面向全国征集,并设置入库基本条件与各类别所需的专业条件,以及优先入库条件;规定每届专家聘期为5年;明确不得纳入专家库的五种情形;规定专家入库主要采取的三种方式及程序;明确专家可因超龄、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
(二)完善入库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分别规定了战略咨询库、评审与技术支撑库的专家可受邀参与的工作,明确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的专家不参与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验收等工作;对专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作了进一步完善,在专家应承担的义务中新增“如实申报入库所需个人信息,入库后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15天内及时告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条款,以便加强对入库专家信息的掌握与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专家库的使用
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明确了使用专家库的两种方式,及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了运用专家评审机制的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项目抽取专家的原则;规定了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的九种情形(包括参加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验收评审时已参加过同一项目申报评审的应回避);增加了“建立专家意见复核机制”“建立专家评价机制”与“加强专家库信息化建设”等条款,加强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审核与履职情况的评价,提高专家库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专家可被列入不当行为记录的六种情形,以及可被直接解聘出库的七种情形,其中在聘期内被记录三次以上不当行为的,亦予以解聘出库;明确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家库使用及管理的监督,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专家个人违法违规的行为分别明确追责方式;明确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