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何制定《管理办法》?
国务院《“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明确指出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监管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健全信用监管长效机制。《管理办法》中的主体内容“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是指社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的活动,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局在市场信用评价领域和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专业领域政企合作、社会共建的探索和示范。《管理办法》的制定,通过信用评价机构主动推送、合作共享、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评价结果,作为实施信用监管的参考依据,提升监管效能;同时,鼓励评价结果公开及评价结果在行业、企业、社会的应用,有利于促进形成共治共管的社会共治新格局。
二、《管理办法》的作用及意义是什么?
一是率先在电商领域开展信用评价及监管工作模式。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信用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信用监管及评价结果应用,在全国电商领域属探索创新举措,对全国开展电子商务信用监管工作具有借鉴意义,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电商行业信用建设,也为我局开展信用监管提供新思路。
二是鼓励和促进社会第三方开展电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起草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重要探索,对发挥专业机构在信用研究、评价技术攻关、专业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提升网络市场监管效能,服务网络市场治理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三是规范电商信用评价行为,推进电商领域行业自律。通过信用评价结果的广泛应用,引导电子商务相关方共同参与、相互监督,进一步增强电商经营主体信用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有利于提高对电商市场的监管和治理效率。
三、《管理办法》起草的过程如何?
为巩固深化已有成果,持续加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当前信用监管和电子商务工作需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正式启动《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收集信用监管法律法规、信用标准等资料,并数次研讨,多轮征集局内各单位、社会公众、其他单位意见之后,形成现行拟发布版《管理办法》。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及突破点在哪里?
(一)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第1—8条)、信息披露(第9—10条)、信用评价(第11—15条)、权益保护(第16—17条)、结果应用(第18—24条)、监督管理(第25—26条)、附则(第27—28条)。在信息披露方面从基本信息、监管信息、涉诉涉裁信息、网络活动信息、其他信息等方面详细概括了向社会公开披露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供的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内容;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方面对信用评价内容、方式、相应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信用评价公开方式、结果应用等也做了相应规定,在结果应用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应发挥的作用作了进一步说明;同时,本《管理办法》提出了监督管理要求,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管理活动中履职不力的,明确了相应处罚规定。
(二)相关突破点
较2019年版的《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暂行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内容上有较大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管理办法》明确信用服务机构网络安全责任
《管理办法》补充了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网络安全责任规范,要求信用服务机构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在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作用的同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
2.《管理办法》明确对信用评价对象的权益保护
《管理办法》增补了信用评价对象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明确信用评价对象有权向信用服务机构获取信用评价结果,获取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内容、来源、变动情况,并
有权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充分保障信用评价对象信息知情权、异议权。
3.《管理办法》补充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
《管理办法》增补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市市场监管部门参考信用评价结果,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关失信行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披露,推进建立基于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