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续期说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即将届满。《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市场监管局专项资金扶持领域,对项目管理、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提出了整体要求,是市市场监管局各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制定的政策依据,对市市场监管局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背景情况
《管理办法》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3〕5号),《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23年8月延续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此次拟对《管理办法》进行续期,正文部分仅删除《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文号,文件实体内容未作修改。
目前市财政局正组织修订《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待《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后,市市场监管局再立即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确保与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各项规定有效衔接。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从市市场监管局专项资金的定义范畴、管理原则、重点扶持范围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各有关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受理审核过程管理、扶持政策的评估和调整、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共三条,对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个人)的职责和义务作出规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共三条,明确市市场监管局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为知识产权、深圳标准、农业食品发展和质量品牌四个领域,并提出各领域操作规程制定要求。
第四章“预算管理”共五条,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方式、流程以及预算执行、决算编报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项目管理”共十条,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批准、验收、资金拨付、信息公开、政策评估和续期调整等作出规定。
第六章“绩效管理”共四条,对专项资金项目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自评和再评价等作出规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共七条,对专项资金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检查专业机构审核情况、监督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及个人、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八章“附则”共三条,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