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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来源:日期:2025-12-02 16:53字号:     政策咨询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对政府执法监管工作的法治化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应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手段,推动实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做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包容审慎监管的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局在参考山东、上海、广州等省市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共两个子清单,分别为《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合计设置了8项不予处罚事项,其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事项2项,涉及《兽药管理条例》3项,涉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3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的首违不罚情形及适用条件;

  (二)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的首违不罚情形及适用条件;

  (三)对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行为的首违不罚情形及适用条件;

  (四)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首违不罚情形及适用条件;

  (五)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首违不罚情形及适用条件;

  (六)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的首违不罚情形及适用条件;

  (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的首违不罚情形及适用条件;

  (八)对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行为的轻微不罚情形及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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