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情况
2025年1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正式发布《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制定原则
一是合法。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不同裁量阶次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增设或突破法定处罚种类、幅度,确保基准发布适用无法律风险。二是合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基层执法实践和社会公众意见,设置不同裁量阶次对应的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体现“处罚与教育向结合”“过罚相当”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情况说明
包括《基准》制定依据、相关定义、综合裁量、解释主体、施行起始日期和有效期等说明。
1.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确保《基准》制定的合规性。
2.相关定义包括对适用条件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罚款的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减轻处罚”“裁量阶次”的定义,确保《基准》制定和适用统一标准。
3.《基准》的适用条件是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而设置的常见和通用的裁量情形。综合裁量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办案中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粤市监规字〔2025〕2号)等制度文件中规定,如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违法行为的性质、手段是否恶劣,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大小等各种裁量情形,综合考虑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解释主体、施行起始日期和有效期等依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予以说明。
(二)正文内容
由14部特区法规规章68条罚则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构成。《基准》含6个栏目,包括“违法行为”“设定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
其中裁量阶次包括不予处罚、不予强制、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处罚,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即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的减免罚清单。《基准》中12条罚则对应的36种轻微或初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在符合减轻的适用条件下,对24条罚则对应的108种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对5条罚则对应的9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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