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情况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深市监规〔2023〕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18年11月22日首次实施,有效期5年。《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委员会建立的原则、委员会专家的遴选条件和聘任程序、权利与义务等。委员会成立后主要服务于农业领域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
为确保农业领域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有据可依,我局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文件要求,对《管理规定》进行续期,内容不作修改,文号更改为深市监规〔2023〕3号,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废止情况说明
(一)《管理规定》主要包括面向公众和内部管理两方面的内容:
1.面向公众的内容主要包括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征集、聘任和增补等,该部分内容在我局印发实施的《管理办法》第二章“专家入库管理”已有明确规定,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推进落实。
2.面向内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等,该部分内容《管理办法》第三章“专家抽取和使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章“监督管理”已有明确规定的专家使用与管理。
(二)《管理规定》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其他职责范围需要使用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可依据《管理办法》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局其他领域工作需使用专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组织实施。
(三)综上,废止《管理规定》不影响公众利益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领域专家使用工作。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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